KTV女服务员宿舍洗澡触电身亡 家属获赔13.6万

2013年03月04日18:38  海南特区报 微博

  本报讯 陵水17岁少女陈某刚刚到当地一家KTV当服务员一个多月,就在下班回宿舍洗澡时,因热水器漏电而触电身亡。由于涉案宿舍存在租赁情况,因此引发了一场涉及房东、租户及租户父亲(KTV经营者)的诉讼。日前,陵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判令被告许某(KTV经营者)赔偿陈某父母共13.6万元。记者 王忠新

  17岁女服务员宿舍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

  2011年8月,17岁的陈某应聘到许某经营的陵水县椰林镇某KTV当包厢服务员,双方口头约定由许某包吃包住。

  据了解,2009年10月,许某的儿子许某元曾与房东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。之后,许某元将租来的房屋交给父亲许某作为KTV的员工宿舍。许某在三楼自建了三间洗澡间,通电并安装热水器供员工使用。2011年9月20日晚,这里发生了陈某因热水器漏电而触电身亡的事。事发后,许某付1万元给陈某父母作为处理后事之用,付5000元作为停尸费。

  2012年5月,因协商理赔未果,陈某父母向陵水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KTV经营者许某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19万元,房东徐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KTV经营者一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3.6万元

  被告许某辩称,陈某因热水器漏电而触电身亡,责任在于产品生产者。被告徐某辩称,其与许某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许某元不经其同意将房屋转租给许某,许某还在三楼增设洗澡间及安装热水器,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他们负责。

  陵水县法院认为,陈某2011年8月入职被告许某经营的KTV当包厢服务员,双方有雇佣劳动关系。陈某在KTV工作及回宿舍食宿,应认定在从事雇佣活动范围之内。许某作为雇佣者应对受雇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但许某没有尽好义务,因此有明显过错。许某元将租赁房屋提供给父亲许某没有取得收益,转租特征不明显,可认定为代租行为。徐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本应承担相对的民事责任,但出租房屋三楼的洗澡间由许某自建,热水器是许某自己安装,不在出租房屋收益范围之内。因此,徐某对陈某的死亡不负民事责任。

  日前,陵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法院判令被告许某赔偿陈某父母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共13.6万元(扣除已付的1.5万元)。

  (原标题:KTV女服务员宿舍洗澡触电身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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